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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完善三项机制健全适当性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7 00:57:29 阅读: 来源:异型管厂家

完善三项机制 健全适当性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手段,是资本市场的第一道保护。在过去的一年,重庆证监局通过座谈调研、资格审查、法规整理等手段,收集意见,不断总结,结合现场检查等工作,积极思考进一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举措。重庆证监局认为,要完善适当性规章制度与市场服务规则、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完善投资者分类标准,应当着重完善与此相关的三项机制。  完善顶层设计机制。一是规范基本要求。建议在《证券法》修订中明确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明确市场参与者的法定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意见出台统一规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涵,明确客户分类、金融产品或服务分类以及评估标准、程序和办法;行业自律组织根据最佳实践做法,出台相关细则和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指引。二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救济途径。建议在修改《证券法》时明确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投资者可以直接引用法律规定向法院主张获得司法救济。三是明确相应权利和义务。鉴于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主要通过签署合同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且主要在合同缔结以及合同履行阶段承担适当性义务,因此,应在《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完善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机制。一是明确了解金融产品信息内涵和风险等级评估信息。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根据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评估因素与风险等级相关性,制作风险等级评估表;指定专门机构或团队对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评价意见;针对销售的不同产品或提供的不同服务制作对应的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二是明确“合适产品销售给合适投资者”的基本原则和例外情况处理。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投资期限和品种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等级符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客户已签署风险揭示书,确保已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三是对销售人员实行资格注册制。建议对除向专业机构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的销售人员必须具有金融产品销售资格外,由行业协会对证券类产品销售人员实行考试注册制管理,明确证券机构开展产品销售应至少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销售人员;考试内容包括金融产品和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适当性管理内容,客户保护规则和公平销售等。  完善投资者分类机制。一是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对投资者可分类为:零售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政府、央行等)等,各类投资者承担的适当性义务依次减少,对专业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豁免部分或全部适当性义务;明确界定各类投资者之间转化条件,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定完善投资者分类管理的制度和流程。二是制定投资者准入标准。对于高风险评级的金融产品应制定相应的投资者准入标准,明确将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排除在外。三是积极培育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判断、自行承担风险,可以豁免其相关的监管要求,应该大力促进机构投资者壮大和相关私募市场的快速发展。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允许私募产品在沪深交易所、新三板及OTC市场进行转售,但转售需在成熟的专业投资者或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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